超范围经营属于工商局监管范畴,可以要求纳税人首先变更经营范围,再开票,纳税人应遵照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
个体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票?严格意义讲,超范围经营属于工商局监管范畴,所以较稳妥的税务局是要求纳税人首先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再开具发票,这样较为合理合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老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提供货物生产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1)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低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头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快速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违法
纳税人应遵照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偶尔发生一些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产生增值税应税收入,那么这些超出经营范围的应税收入可否开具发票呢?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
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纳税人如果变更或增加经营业务项目,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但这与“超经营范围”可否开具发票无必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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